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专项债券资金一般指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公益性项目是指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大众受益的政府投资项目。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使用用途。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设立原则。
2,公开公正原则。
3,量力而行原则。
隐性负债是指那些并不由法律或政府合同加以规定,但由于公众期望,或政治压力,政府必须担当的道义责任或预期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职工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这些财富被统一纳入计划,用于国家建设。
发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工人应得收入的一小部分,其中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公费医疗、福利分房、退休金等承诺。
随着改革的深入,企业将不再承担过重的社会职能,上述承诺无法兑现。经济学中称之为国家对工人的“隐性负债”。
政府的隐性负债主要指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特别是养老金的欠账。据世界银行1996年测算,这部分债务1994年占中国GDP的46-49%,大约为21468-32202亿元。
隐性债务主要有“老人”的隐性债务和“中人”的隐性债务。“老人”是指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人。“中人”是指在新制度实行前工作,但是还未到退休年龄的人。
隐形债务的形式
一是原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隐形债务。
在企业改制中,对原企业提供担保,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一般从原企业账面中难以反映出来。改制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才发现而形成的隐形债务。
二是挂靠单位的隐形债务。
企业改制后,在挂靠企业无力承担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也可能因有过错而成为共同被告。
何谓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变相举借的债务,严格意义上都属于隐性债务。实操中,平台隐性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公益性项目产生的,且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统计时间上,大部分地区为2015年1月初-2018年8月底新增的债务,小部分地区为2015年1月初-2017年7月14日新增的债务。由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因此部分保守地区没有统计2017年7月14日之后的债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益性资产如何披露信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