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来综合确定。但被取保人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是一千元。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质保金的计算公式等于实际的结算价格乘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此处使用的是结算价格,而不是合同价格。质保金的比例按照合同执行
通常质量保证金是按合同金额的5%作为保证金,当按合同要求执行完毕后,双方无意见,则收取质保金的一方全额退还另一方。
质保金=合同总额*质保金比例
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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