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于2011年11月3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3 号 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条件、内控制度、合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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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②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③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④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⑤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⑥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⑦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⑧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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